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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31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公布!

发布时间:2024-08-21 18:12:50 | 来源:江南在线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 游览:1

内容摘要:...

  近日,记者从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到,大理市“3?1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据了解,此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

  3月15日下午,大理市湾桥镇石岭村一施工工地上,实施工程单位准备利用16吨汽车吊对顶管机头(重量约4吨)安装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指挥吊装的李某安排了曹某、盛某、汪某3人到井下准备扶正机头,当汽车吊吊起顶管机机头后旋臂到工作井上空时,东北角承重支架枕木下方的松填土发生塌陷,使汽车吊向东侧翻。顶管机机头向下落的过程中碰撞到东北侧井壁(离井顶高约4米)后脱钩坠落(坠落高度超过3米),导致在井内准备安装的曹某、盛某、汪某等3人,被机头压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该调查报告的内容显示,4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6人被建议行政处罚,5人被建议问责。

  曹某,某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班小组长。违章指挥作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事故汽车吊操作员。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导致汽车吊侧翻,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被建议将其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卢某,事故汽车吊驾驶员。将汽车吊停放在松填土上,导致吊装作业处在不安全的状态下,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被建议将其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王某,某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在不具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情况下,以“劳务分包”名义,违法承包顶管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被建议将其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李某,某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联络员。违章指挥作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被建议将其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高某,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接到的整改指令未及时整改,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起重吊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建议由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熊某,项目常务副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接到的整改指令未及时整改,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建议由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邹某,项目总工程师。未按规定编制《起重吊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技术交底的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被建议由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一万元的罚款。

  李某军,项目安全总监。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被建议由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一万元的罚款。

  同时,调查报告中提到,建议由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面几人所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胡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接到整改指令后,没有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被建议由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一万元的罚款。

  熊某堂,项目现场监理。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未在旁站,未发现施工方未采用经过论证的25吨汽车吊吊装作业的问题。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被建议由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一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