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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程款不成反欠下承包方1000多万元

发布时间:2024-07-29 02:00:27 | 来源:江南在线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 游览:1

内容摘要:...

  工程领域索要工程款的现象很常见,但是今天我们要给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例,可能会让你大跌眼镜。一般索要工程款不成,大不了没要到也就算了。

  2007年,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梧公司)将“广梧高速公路双凤至平台段工程第十三合同段”发包给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桥梁公司)。贵州桥梁公司(甲方)又将第十三合同段中的旗山顶隧道工程左幅隧道交由贵州瑞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即乙方)包工包料承建,双方签订《旗山顶隧道工程左线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为:甲方与业主合同单价×甲方与业主最后结算数量×75%。

  但瑞泰公司无履约能力,该公司因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于是在2008年3月18日,瑞泰公司向桥梁公司广梧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项目部出具授权书,授权郑达军为其公司代理人,在广梧高速第十三合同段旗山顶隧道工程中以其公司名义执行一切与该项目有关的项目管理、资金结算等事项。

  2008年8月8日,桥梁公司广梧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项目部与郑达军签订《隧道施工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隧道进口端(广州端)施工能顺顺利利地进行,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合同条款。合同明确:劳务报酬调整为进口端左、右线隧道的劳务报酬按甲方与业主合同单价及甲方与业主最后决算数量(仅500章及除变更外,变更按73%计算,其中右线由于与徐祥宝班组同时两端施工,决算按实际施工桩号)所计算总额的78%计算,其他一切合同条款不变,按原合同执行。

  2010年4月,贵州桥梁公司负责工程计量计价的合同部部长刘先生与郑先生签订了《郑先生完成工程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2010年6月,上述隧道工程完工并交付项目部,同月30日,广梧高速公路全线、双方争议的焦点:《结算表》

  在工程款结算上,郑先生与贵州桥梁公司产生分歧。郑先生称,2013年12月,他向贵州桥梁公司邮寄《郑先生班组旗山顶隧道决算表》等资料,贵州桥梁公司收到该决算表,但对部分款项不予确认

  郑先生认为,《结算表》是双方在工程基本完工时,依据工程建设期间人工材料上涨、塌方保险赔偿、以及施工工作变更等情况达成的,“这一个数字是根据合同,下浮以后算出来的,也就是单价乘总量再乘78%之后得出来的数字。”因此,郑先生认为,根据《结算表》计算出来的8543万余元就是贵州桥梁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另根据扣款凭证和付款凭证,他实际收到贵州桥梁公司已付款6696万余元。因此,贵州桥梁公司还欠1847万余元需支付。

  《结算表》中确认的不是最终的工程款,而是工程量。按照《隧道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方式下浮后计算得出的数字,才是该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贵州桥梁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将已支付的劳务报酬、机械租赁费、代郑先生购买的材料费、代郑先生支付的电费和混凝土加工费、代郑先生缴纳的税款相加计算得出,该公司已付工程款7485万余元,已多付给郑先生一千多万元,该公司“保留追回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3、索要不成,反欠1000多万

  判决书显示,云浮中院认为,郑先生认为《结算表》中的工程量是实际应收工程款,但其没提供具体证据证实《结算表》中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约定下浮后计算出来的

  该院认为,贵州桥梁公司应付工程款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来计算。经过两次庭审,双方财务专员对支付明细表、材料扣款凭证等单据进行对账,法院在对双方有异议的款项作出确认后判定:贵州桥梁公司应付工程款6451万余元,该公司已付工程款7967万余元。这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根据云浮中院判决,郑先生多领了1515万余元工程款

  云浮中院的判决还认定,贵州桥梁公司未经发包人的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郑先生实际施工,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建筑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郑先生与贵州桥梁公司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该工程经过公开对外招标投标后由桥梁公司中标,桥梁公司与广东云梧高速公路筹建处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合同约定分包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同意。桥梁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郑达军实际施工,其分包行为并未经发包人的同意

  上面说了,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通哥翻阅了该案件的材料,发现郑先生要求的很多款项,由于没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以支持。所以这也就给我们提了个醒,那就是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特别是隧道,很多都属于隐蔽工程,很多时候事后是很难收集证据的,因此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就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而另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于之前的合同没有约定,如双方关于调平层是否计价存在争议。郑先生认为应计工程费用为461647元,而桥梁公司认为合同没有这方面计价,不同意计价。所以这里给大家提了个醒,对于合同中没明确的计价规则的,可以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以免日后出现扯皮。

  其实看完这个案子,估计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郑先生找的律所是不是太不靠谱了,索要工程款不成功,反而自己还倒欠1000多万,这不是闹笑话呢吗?所以我想说的是,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是多么的重要,专业的律师肯定会把你的潜在风险都给充分的考虑进去,而不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